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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0-08-03】 【点击量:

各处室: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创建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厅职成处 发布人:孙健 审核人:燕贵忠
文章来源:本站报道 发布时间:2010-7-23 点击: 620 编辑部审核:李炳银

皖教职成〔2010〕12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有关高职学院:     为推动全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骨干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根据《安徽省职业教育大省建设规划》和有关工作要求,2010年度将继续开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重点、省级示范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2008?2012年分类创建计划的通知》(教职成〔2008〕8号)和《关于同意合肥工业学校等校调整分类创建计划的通知》精神(教秘〔2009〕631号),凡列入创建计划的学校均作为本次评估对象。2009年评估结论中标注“一年后复评”的省级示范学校要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迎接复评。     二、申报学校条件     1.申报学校2010年资质清查为合格;     2.学校按要求参加校安工程建设。市、县(区)教育局要严格把关,在上报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说明。凡未按要求参加校安工程的不得上报;     3.申报学校近三年获得的省级以上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4.申报国家级重点的,必须是省级示范中职学校;     5.达到对应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     三、工作安排     1.学校自查自评阶段(9月21日- 25日)。各申报学校对照《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或《安徽省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或《安徽省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     2.市级复查复评阶段(9月26日- 10月5日)。各申报学校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行文向市教育局提出申报要求。市教育局对各申报学校申报报告、申报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自评报告、学校发展规划等进行全面审查和现场评估,对是否进行校安工程建设把好关,提出复审意见,并向省教育厅上报申报学校名单。     3.省级评估阶段(10月10日-20日)。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评估组,先通过网络对各申报学校进行初评,网评合格后再通过查看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4.申报国家级重点的学校,经省级评估合格的,按照要求上报教育部。     四、申报材料     1.市教育局申报报告、申报学校和其主管部门的申报报告;     2.申报学校《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或《安徽省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     3.申报学校自评报告;     4.申报学校四项建设规划。     五、有关要求     1.各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上述各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把评估创建工作作为强内涵、促发展、上水平的重点工作抓细抓紧抓实。     2.申报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指导思想,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认真准备好评估材料,全面总结办学成果和经验,明确办学思路,修订和完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与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抓好基础能力建设,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3.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数据,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20日。相关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请从“安徽职业与成人教育网”综合评估专栏中下载。     4.申报材料于2010年10月10日前上报,书面材料均一式三份报送至:合肥市金寨路321号安徽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邮编230061;同时将word格式电子文档压缩打包发邮件至 812@ahedu.gov.cn,电子邮件主题务必加注单位,邮件名称为:xx市(校)国家级重点评估材料、xx市(校)省级示范评估材料。     5.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省教育厅职成处联系。     联系人:李炳银,电话:0551-2831857     李朝荣,电话:0551-2826162                                                    安徽省教育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