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息中心】
【作者: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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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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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教秘〔2010〕1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根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现就2009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以下简称“中职免学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职免学费有关政策
1.自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人数按在校生(不含涉农专业)的15%比例确定;免学费对象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10〕61号)的规定予以确定。
涉农专业依据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确认。
2.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各级财政根据各自承担比例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3.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其中普通中专学校每生每学期文科1200元、理科1500元;国家、省级重点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1000元;一般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600元。
4.对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执行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二、规范中职免学费工作操作流程
1.各中职学校应于3月20日前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所有专业收费标准以及涉农专业等相关数据的系统填报。
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区)及所属中职学校填报的收费标准、涉农专业等数据进行系统审核,审核工作于3月25日完成。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的数据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审核。
3.各中职学校依据市级审核结果,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2009年12月份数据中在校学生数减去涉农专业学生数为基数,按照15%比例确定免学费名额,开展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必须在4月10日前完成。
4.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区)及所属中职学校数据填报《2009年秋季学期中职免学费情况统计表》(附件),签章后于3月31日前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直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表提出经费补助方案商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三、强化对中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
1.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市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2.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与数据报送工作,加强免学费对象的学籍与资助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对逾期不报数据或数据漏报的,其退还学生的学费自行承担。
3.鉴于2009年秋季学期以来学校学费已经收取,中职学校对免学费学生已交学费应及时退还,学费退还(补助)必须通过银行卡办理。
附件:2009年秋季学期中职免学费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 |